信用评价

    当前位置>>信用评价 >>正文内容

    权威报告: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必须把加快建立我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推进。
      (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
      我们认为,本届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该是: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与现代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信用制度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市场体系有较大发展。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
      社会信用包括企业信用、个人信用和公共信用(主要指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企业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个人信用是基础,政府信用是关键。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培育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带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十分丰富,现代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在我国公民和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意识普遍淡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规划和协调,紧紧围绕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循序渐进,稳步实施,这样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1、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重点
      从涉及信用数据与市场监管的部门来看,社会信用体系应从非金融部门,主要是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开始建设,逐步向金融部门延伸(金融部门可以从行业内部联合征信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银行贷款咨询系统)。
      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各个分领域来看,应从建设目前最为紧迫、障碍相对最小的企业信用体系开始,逐步向个人信用体系延伸。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
      从信用数据源的建设和开放来看,应从各个政府部门内部信用数据的整合与充分利用开始,逐步向政府内部信用数据的整合与充分利用延伸,最后实现政府与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力量来看,应从政府引导和推动开始,逐步向主要通过信用中介机构为主的市场化运作过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形成和维护社会信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2、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骤的设想
      第一阶段:2004-2005年,起步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是《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两项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同时修订或废止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思路。建立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组织与管理机构。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开始形成各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2005-2007年,实施阶段。主要工作是:发布《企业征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内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大力培育信用服务企业,加强信用服务企业的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信用评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积极培育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范围,在银行贷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要求有关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信用服务向市场方向发展奠定市场需求基础。加强和改进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建立比较规范统一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分类监管制度,包括预警机制、奖惩机制、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等。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信用数据库标准、数据格式标准、信用报告标准、信用产品质量标准、企业代码等基本形成。
      第三阶段:2007-2008年,完善阶段。主要工作是:发布《个人征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国家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交换和充分共享,具备向信用服务企业提供成套信用数据的能力。企业信用体系全面形成并充分发挥作用。个人信用体系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大城市基本形成并发挥作用。基本形成比较规范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机制,形成比较规范、健全的信用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与体系。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市场规范和道德准则。
      3、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思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有序推进。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试点可以分成几种不同类型分别进行。
      一是地区试点。可以在南方、北方和中西部各选择1个省开展企业信用试点,在东部地区的1—2个大城市开展个人信用试点。
      二是部门试点。可以选择2—3个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三是企业试点。可以分别选择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机构各1—2家开展试点。
      试点应在全国统一部署下进行,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点带面的方式。试点的主要任务是:(1)选择不同行业和重要环节先期开展工作,加强体系构建的统筹协调和有序推进。(2)对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多方面、多种形式、多角度地进行探索,组织联合攻关,寻求重点突破。(3)调动和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局部和行业率先突破,取得经验,对全局起示范和带动作用,避免重复建设,少走弯路,加快总体建设步伐。
      要通过试点,全面掌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障碍和难点,提出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方式和途径。
      (三)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
      第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作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提到议事日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工作,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三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的指导机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各行业协会和征信机构的试点工作应及时发现问题和总结试点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先行一步。
      第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我国各行业重点建设了“金卡”、“金关”、“金税”、“金盾”等信息化工程,各行业、各部门利用公用通信网组建的全国性信息应用系统已达到187个,全国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交换共享的条件已经具备。应逐步开展各方面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工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完成联合征信与管理,加强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工商、税务、海关、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执法部门和重点行业,可率先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试点,探索和实践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可行方案,为今后建设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掌控,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单靠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开展征信业务。政府应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推动力”,加快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依托政府公共电子政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加快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的开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原则下,向合格的征信机构开放信用数据,支持社会征信服务行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信息资源。
      第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避免各地自搞一套、重复建设,造成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应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定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建议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信用自律系统和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第五,加强信用行业监管,推进信用市场化建设。建立信用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各类征信机构设置严格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反对不正当竞争。对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准入和管理要严格许可制度,并强化日常监管。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建立信用业同业监督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相应处罚。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除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资外,原则上不直接参与投资和经营。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信用行业的均衡发展,形成合理的行业结构,增强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第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各地要进行诚信教育,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坚持,抓出成效。认真贯彻中宣部、全国整规办、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培训活动。组织力量编写现代信用知识的普及性教材,会同党校、行政学院(校)搞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负责人和试点单位的人员培训。教育社会成员牢固树立诚信守法意识,重视社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增强对各类失信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下)
      (课题组成员:陈全生、陈文玲、张泰、刘应杰、王敏、王飞、姜秀谦)
     

    关注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