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化工工程建设技术成果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成果推广应用,加强化工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工程建设企业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
第三条 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四条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负责聘请专家组成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技术成果鉴定,技术成果鉴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般由7-9名专家组成,技术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专业应涵盖鉴定项目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并对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求实公正。
第六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技术成果材料,听取申请单位技术成果介绍;
(二)对鉴定技术成果客观公正的评价,保证技术成果鉴定的科学性、严肃性;
(三)对所提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四)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鉴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成果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二)技术成果必须是申请单位自主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三)技术成果报告内容的编写应完整、规范,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突出;
(四)具有相应资格单位出具的与技术成果相关的检测试验报告;
(五)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或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不应存在异议,如存在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 技术成果鉴定的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化工工程建设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一份)(附件1);
(二)立项报告及批复意见;
(三)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成果内容、总体性能指标或技术的重点、难点,成果的创新性、应用实例、技术成熟程度、国内外情况对比分析、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及存在问题等基本内容);
(四)技术成果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
(五)检索查新报告(成果鉴定等级为国内或国际领先或申报国家级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时提供);
(六)技术成果相关的检测与试验报告(需要检测与试验时提供);
(七)已获得的技术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
(八)介绍技术成果应用的照片或工程应用过程录像。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条 鉴定会召开前,协会秘书处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按下列程序进行会议鉴定:
(一) 由专家审查材料,听取申请单位介绍技术成果;
(二)专家提问,申请单位答疑;
(三)技术鉴定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形成技术成果鉴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鉴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2、技术成果的创新性、成熟度和实用性;
3、技术成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
4、对所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并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行业领先、行业先进);
5、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施工技术成果由中国化工施工协会颁发《化工工程建设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附件2),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化工工程建设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
附件2:化工工程建设技术成果鉴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