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管理办法
(2014年9月 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化工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国家、地方、行业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全国化工施工工法属部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工法的关键技术应达到国内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
第六条 全国化工施工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七条 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的评审工作由全国化工施工工法评审委员会组织,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工法的申报
第八条 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经过企业级以上技术鉴定,并达到国内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
(三)工法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符合《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或具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环保措施:环保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十条 申报资料应包括:
(一) 全国化工施工工法(部级)申报表;
(二) 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 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复印件;
(五)关键技术属填补国内空白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
(六)关键技术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七) 工程应用实例情况证明;
(八) 经济效益证明;
(九) 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化工施工工法须如实填写《全国化工施工工法(部级)申报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申报材料一起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评选的工法须征得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同意,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凡参加过省级或其它部级工法评选的项目,不再参加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的评选。
第十四条 全国化工施工工法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全国化工建设行业高级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工法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部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保守申报工法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全国化工施工工法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申报单位的工法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观看影象资料,进行问题答辩(评审专家委员应在审查会前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二)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委员,可保留意见备案;
(四)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评审的部级工法在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已批准的部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超出有效期的全国化工施工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已批准的部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部级工法称号,5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部级工法。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荣获全国化工施工工法的单位,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授予部级工法证书,并对工法的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部级工法的单位,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直接做出贡献的员工,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二十五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协会将积极推动将其纳入相关的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